(一)新建设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第九条 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道路两侧空地,可以由园林部门建设临时绿地,道路建设需要时无偿让出。
第十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本市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乡(镇)、村应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对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相应劳动量的单位,区、县绿化委员会可安排它们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对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但社会绿化任务的,应由本地区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管护质量和树木成活情况,每年年底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资金中,应安排一定的比例。
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经费,应由市、区(县)城市维护事业费列支。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应按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和绿化定额标准,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市、县(区)每年要安排植树造林的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所需的费用,以及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的事业费或管理费内列支;承担社会绿化任务所需的苗木费,由林木权属单位解决。
对绿化任务重、资金确有困难的机关、学校和事业单位,由各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