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二、第六条修改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八条修改为: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