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和年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违反本条例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县的行为给予处理。
第六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