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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和年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违反本条例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县的行为给予处理。
  第六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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