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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漕河泾新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银行、保险、邮电等部门应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控制污染,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及有毒物质。
  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并且必须实行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开发区环境质量,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
  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及科研、生产,应事先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一九八八年为基数(不包括超承包返回企业数、中央级财政收入及部分区县收入),一九八九年起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
  (三)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改善投资环境。
  (二)培训新兴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科技创业人才及聘请国内及国外专家。
  (三)根据开发基金财力情况,适当支持以下项目:
  1、新兴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
  3、兴办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
  4、扶持新兴技术科研项目;
  5、其它对开发区发展的有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开发区总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开发基金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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