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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漕河泾新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区政工作。
  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发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三章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根据本条例和经批准的开发区发展规划,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总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开发区发展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企业,享受新兴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
 第十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符合本条例以及列入本市新兴技术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旨在推广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试、制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以及与发展新兴技术工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进口替代企业。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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