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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3日)废止

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
  (六)因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赌博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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