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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四)负责内事、外事接待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
  (六)办理民族、华侨、宗教事务。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部的任务: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武器管理;
  (二)办理兵役、复员退伍军人预备役的登记统计、管理和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三)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完成抢险、救灾和战备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战时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前和协助组织人口疏散、工厂转产、搬迁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经济助理的职责:
  (一)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包括水利建设)、副业、工业、商业等经济建设发展计划,协调各行业、各层次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关系;
  (二)指导各行业、各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承包户的经济活动,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各经济组织和经营承包户、个体工商户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有关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培训和辅导财会人员,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各种经济责任制,正确处理收益分配;
  (四)进行经济统计工作,汇集并传播经济信息,组织经济、技术服务,管理对内对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五)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负责劳动力资源、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助理的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管理、指导乡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助理的职责:
  (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培训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指导开展民政工作;
  (二)参与组织社会保障事业,协调社会福利生产,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负责老年人、残疾人保护工作和五保工作,扶持贫困户和优抚对象,进行社会救济、报灾和救灾工作;
  (三)执行各项优抚政策,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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