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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十一)管理民兵工作,办理预备役和兵员征集工作;
  (十二)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其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先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三)协助和支持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乡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四)办理民族、华侨、宗教事务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设在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少数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应定期向乡人民政府通报工作情况,并在其业务范围内配合乡人民政府工作,乡人民政府也应支持它们完成自身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乡长和副乡长的职责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乡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乡人民政府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决定助理等人员的任免和聘用(除人民武装部人员)并进行培训、考察和奖惩;
  (三)召集和主持乡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乡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乡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组成,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乡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可以列席;
  (四)签署发布乡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 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分管乡人民政府若干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副乡长代行乡长职权;乡长缺位时,应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第五章 工作部门的任务和助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助理等人员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任务:
  (一)进行有关业务协调和信息综合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二)办理人事行政工作;
  (三)接受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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