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应当按收件人地址、信报箱号码,妥善投递邮件、报刊,确保邮件、报刊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在市区、县城厢每个居民委员会范围内至少应当设置一个办理传呼的公用电话站;在每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范围内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站。允许个体商业、服务业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站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当受理用户安装电话的申请,并按照市邮电局制订的安装顺序办理,尽快负责安装。
全市城乡电话每年净增容量、实装号线和接通率,应当列为市政府对邮电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制定征询用户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邮电机构对于因归责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和汇款误兑,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电报稽延或者错误以致失效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回所收资费。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电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赔偿修复费用或者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盗窃邮件报刊或者通信器材,妨碍邮电机构或者邮电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情节较轻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