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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妨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设的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箱)、邮亭、报刊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设施时,有关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规划、市政等部门商量,并负责安排适当的迁移或重建场地,所需拆迁施工费用由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电话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堆物、造房等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与市、县邮电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得动工。施工时,邮电部门应当派员监护。
 第三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一级干线无线通道,应当重点保护。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和市邮电局同意,不得在一级干线无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邮电通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车、电气铁路、通信、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符合有关地区保护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市邮电局规定的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市邮电局规定的开筒(箱)频次和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电局(所)、邮亭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邮政信筒(箱)需要改变开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市邮电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按市邮电局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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