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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积极和其他部门在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有效合作,共同发展通信事业。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制订优先采用的各类通信设备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通信设备制造单位应当按邮电部门制定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在质量可靠、供货及时、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邮电部门应当优先采用国产通信设备;向国外引进通信设备或技术时,应当贯彻技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购买国外通信设备需进入邮电通信网的,应当事先报告市邮电局。市邮电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向进口单位提供技术咨询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单位、工厂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实行跨隶属、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共同开发通信新技术,推动通信网和通信设备的现代化。
  凡应用新技术改造原有通信工业,发展新产品和配套关键元器件,可以申请享受《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暂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邮电部门可以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
  对入股或购买债券的单位和个人,邮电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其通信需要。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报刊的责任,并保证邮件、报刊优先运出。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并共同遵守。
  邮件、报刊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报刊积压。
 第二十六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邮件装卸和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创造条件,方便邮电部门装卸转运邮件、报刊的作业;改建、扩建时,应当将邮件、报刊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由邮电部门同步建设;也可由运输单位统一建设,租赁给邮电部门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报刊的邮电专用车和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上述车辆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带有邮电专用标志。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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