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铁道、隧道,应当按规划要求,预设电话地下管线。邮电部门应当向市政工程部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并由市政工程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施工。
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市政、公安、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邮电部门创造施工和运输条件。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借用或占用土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的,应当按规定赔偿。
允许邮电部门无偿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但应当在附挂前通知建筑物管理单位。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检修时,邮电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应当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供电,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通信事业。
联合建设实行互利互惠的原则,参加联合建设的用户,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
郊区县以下的农村邮电通信,可以本着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由邮电部门与乡队签订建设与办理邮电业务的协议。
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的公共通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通信网应当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在邮电部门已有通信设施的地方,除军队、铁路和个别有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各部门应当尽量利用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邮电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部门建设内部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不对外营业。
邮电部门应当制订并公布各部门专用通信设施接入市内电话网和长途通信网的技术标准。
需要进入邮电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施,必须经市邮电局核准,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并由建设单位分担扩充邮电通信网的部分建设费用。承担扩充邮电通信网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邮电部门应当参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市区和郊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
无线电管理规则》,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