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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通信设备的研究、制造部门,应当根据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制订各自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电话局、所,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
  郊县邮电局房征地,由各县统一安排落实。
  邮电局、所的设计标准,按照邮电部规定结合上海城市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新建的办公楼、高层建筑和需装电话的宿舍楼,在设计时应当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一般应当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
  多层建筑应当预设竖向电话管道,设立分线箱,每户预留过墙管。四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电话线路交接架间;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一般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站。
  上述通信设施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局制订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条例或规范,列为验收项目,由邮电部门参加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电话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但地面层设有值班室或信报总收发室的可不另设。
  多层住宅应当在每单元的地面层适当部位安装与住户室号相适应的上海市住宅标准信报箱。
  信报箱间和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应当列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上海市住宅标准信报箱的设计,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局制定。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并进行流动服务。
 第十五条 电话管线的布设,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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