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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初级职业班的学生,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主办单位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教育行政管辖,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按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分别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获得优秀毕业生证书,见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属优秀的,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同届其他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除承担全部培养费用的自费生外,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退学、毕业后不服从统一分配或不按照合同接受安排的,应向学校偿付培养费用。
  应偿付的培养费用标准,按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通过办学主管部门自筹、社会资助、学校创收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经费,采取综合定额加专项拨款的办法,根据年度招生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拨,学校包干使用。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办学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逐年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拨给职业技术教育的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平衡后下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联办各方分别承担。
 第二十八条 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的用人单位,应向学校缴纳培养费。职业技术学校收取的培养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办学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其归属,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业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几个单位联办的学校,其主管部门由联办各方通过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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