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培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中级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中级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业教师还应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经历。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实验室工作能力。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水平或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任务;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成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应通过多渠道解决。
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配备各科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补充和调剂;学校也可直接向社会招聘教师,包括聘请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事先与被聘教师所在单位协商,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应列入本市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等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学校现有师资培训的任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补充应纳入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对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只有具备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或者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才能任教。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九条 报考职业技术学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考试,经录取注册后,始取得学籍。除某些对考生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应按同一条件录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同时发给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和中级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属同一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