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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和“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要求改革学徒工制度。
  各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前的公民,未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不得从事技术性、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办学所必需的校舍、设备、实验实习场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等条件。
 第八条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培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中级职业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级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级职业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初级职业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开办、调整和撤销,按教育行政管辖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高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相应的学力。
 第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各科教师和教学、行政干部;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任免,按干部任免权限的规定办理。
  高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调动,应按学校的教育行政管辖,征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受过教育理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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