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987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职前的高等、中等、初等职业技术教育。
技术师范学院、技术专科学校、高级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等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中级职业学校等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级职业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属初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就业人员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要手段。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从初等到高等、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以由一个单位自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班;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班;还可以委托学校开办职业班。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
企业、事业单位应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实习条件,接受学生实习。
第五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本专业,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中级技术工人等;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