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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失效]

  (三)资助培训新兴技术、新兴工业人才和聘请外国专家的费用。
  创业基金不能用于替代各委、办、局原安排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科研、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
 第十三条 列入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项目计划表的单位可向办公室申请使用创业基金,在项目开发成功并投入生产后,从税前利润中归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归还办法:
  (一)凡自身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在形成生产力后三年以内归还所借基金和利息。
  (二)凡自身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在形成生产力后五年以内归还所借基金和利息。
  (三)凡自身经济效益差、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可以申请三年左右的还款宽限期和免息。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审定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四)由于非主观原因,达不到投资预期技术经济目标的,经检查确认,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五)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关键科研项目,经审核其技术转让费确难以归还所借基金,可以申请免息和减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市设立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每年由人民银行市分行会同市计委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信贷指标,用于列入计划的下列项目:
  (一)新兴技术由科研开发向新兴工业转化的工业性中间试验;
  (二)新兴工业按经济规模要求进行的建设;
  (三)以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贷款时,其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低于一般行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银行会同办公室审定。企业自筹资金在项目兴建前三个月存入贷款银行。
  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创业基金充抵部分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贷款的企业,其承担的项目属于社会效益高、企业自身利润低的,,可以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还本付息宽限期;依靠项目本身利润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全厂统筹还款。
  列入计划的项目贷款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免息。本市金融机构有权减免的,由贷款金融机构会同办公室审定;本市金融机构无权决定的,由贷款金融机构会同办公室向中央金融机构申请减免。
 第十七条 凡本单位、本系统确无足够外汇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可从下列渠道获得调剂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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