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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
 (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1987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改造,实施上海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当前主要指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光纤通信和程控通信技术、柔性制造技术和工业机器人、激光技术、新型材料等先进技术和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工业,以及为配套发展这些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所必需的关键工艺装备、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和从事新兴技术产品制造、应用,并列入基本计划和项目计划表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工厂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计划

 第四条 本市建立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工作。
  领导机构由市长主持,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为组成人员。
 第五条 领导机构下设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主管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人员和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计委负责。
 第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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