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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临时使用林地、绿地应按时归还;使用单位应负责林地、绿地的恢复建设,或赔偿相应的费用,由林地、绿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
  临时使用的林地、绿地上的树木需保留、迁移或砍伐的,应在审批使用林地、绿地时一并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地内增加非园林设施和大面积调整绿化布局的,其规划应事先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方可实施。
  市、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禁止开展有损公园性质和功能和各种活动。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园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金。
  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或保护林木、绿地有功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或地区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林地、绿地或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
  (二)临时使用林地、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按时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
  (三)侵占林地、绿地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占行为,赔偿损失,并按被侵占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四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林地、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重建相应面积的林地、绿地;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林地、绿地处罚。
  (五)擅自折损、刻划树木的,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借树搭棚以及践踏苗地、草地、花坛的,除向权属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砍伐、迁移树木的,除赔偿树木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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