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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六)国营林场进行更新抚育性的采伐,应事先作出规划设计,由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农业局备案。采伐所得的规格材,列入国家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要求砍伐个人所有而有保留价值的树木,园林管理部门可协商折价予以收购或折算木材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林业部门新种树木,应遵守以下的间距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少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树木生长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向树木管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经与树木管护单位协商同意后,架空线管护单位可自行修剪树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管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先行修剪树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各种林地和绿地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禁止拔绿建楼。因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绿地的,应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征用土地或调拨土地的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原有林地、绿地的用途。
  经批准征用或调拨林地、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向被占用林地、绿地的单位补偿相应的林地、绿地面积和赔偿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绿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郊县各种防护林地,须经市农业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林地、绿地(包括本单位的林地、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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