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县的国营林场、苗圃、园艺场的建立、撤销或改变经营性质,应向市农业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林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林业管理部门设绿化监督员,具体负责各自主管范围内的管理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绿化工作,对群众植树造林绿化给予业务技术指导。
凡有植树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依靠群众,做好本单位的林木、绿地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变更林地、绿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一)自然死亡或因风、雷袭击、河岸倒塌等自然原因毁损而无法恢复的树木;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木;
(三)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迁移公共绿地内的树木或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所有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迁移农场、水利系统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木,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的树木,须报所在地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一处超过五十株的,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采伐、砍伐林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有的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性采伐。采伐海塘、江堤的防护林,由各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会同防汛、水利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农业局审批。遇到防汛、抗台等紧急情况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应急处置,报市农业局备案。其他防护林的采伐由市主管局审批。
(二)砍伐郊县范围内农场系统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木,由市农场局审批。
(三)因改建或扩建铁路、公路而影响护路林生长的,除紧急工程外,应安排在树木移植季节中迁移;确需砍伐的,分别由上海铁路分局或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批。非改建或扩建铁路、公路,不得擅自砍伐护路林木。
(四)砍伐公共绿地的树木或市区和县属镇所有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五)除以上(二)、(三)、(四)项规定外,砍伐市区和县属镇范围内的树木,报所在地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超过十株的,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砍伐郊县范围内的树木由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超过五十株的,报市农业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