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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林地、绿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本市的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由市农场局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建设,建设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抵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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