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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1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地、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林地和绿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林地、绿地。
  第三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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