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