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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1990年4月30日 牡政发<1990>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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