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门市房(包括出租柜台的房屋、楼房)租赁双方须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鉴证。出租人按月租金额百分之六缴纳环境率费,租赁双方各缴纳月租金额百分之一的鉴证费。对未经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批准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私有房屋改变用途,须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登记、鉴证,(个人缴纳百分之一,单位缴纳百分之二的鉴证费)并按照同等地段门市房年租金额标准缴纳百分之六的环境率费。
第二十六条 违章建筑的房屋原则上不准出租。对八四年以前的违建房屋,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和近期旧城改造的条件下,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手续,允许临时做营业性用房或出租。国家征地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对违章建筑做营业性房屋的,除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外,并处以二至三的罚款。
对违章建筑房屋出租者,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外,交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租赁非住宅用房,每年办理一次鉴证手续。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租赁住宅用房,每三年办理一次鉴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出租房屋。如果出租人确实需要收回出租房屋时,应提前二个月征得承租人同意,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终止协议(合同)手续,并向承租人交付相当一个月房租额的违约金。
承租人需在租期未满前退房的,满半月的按整月计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租,另向出租人交付相当一个月房租额的违约金,并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终止协议(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期届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因住房困难,确需收回房屋自住时,承租人应另找住房,其所在单位有责任给予协助解决。承租人确实找不到住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如下款项办理:
1、对确实暂时无房搬出的,可协议延期租用。
2、对租金低于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合理增加租金。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租约或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