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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一)具备第十三条第(一)、(二)、(四)项。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播放场所和播放设备。
 第十六条 凡符合开办有线电视站条件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厅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所播映的录像片,必须由呼市广播电视局进行审核,并颁发“节目录像带准放证”,方可播映。
 第十八条 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均应提前一周将下周所安排的播出节目内容,送交呼市广播电视局进行核审。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保证中央、省、市电视台新闻节目的收看,不准在此期间播放录像片。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利用卫星地面站,接收国外电视节目。

五、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呼市有线电视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停用整顿,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吊销相应证件,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四)没收录像带及有关有线电视设备。
  (五)封闭有关台、站及共用天线。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分别按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处罚。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分别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项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线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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