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较完备的有关调测仪器、仪表。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市广播电视局颁发《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凡需设计、安装共用天线和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及用户(包括新建楼房)必须提前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设计、安装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有线电视网的整体规划方案及其设计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有线电视的施工安装。
第九条 对无“许可证”而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均视为非法业务活动。
三、工程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由市广播电视局组织进行,同时吸收甲乙双方代表参加,依照《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
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系统的功能和规模,向施工安装单位收取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总造价的1~3%的验收费。
第十二条 没有《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有线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四、事业管理
第十三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网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采访、编辑、播音、制作及技术维护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播出设备及节目制作、播出场所。
(四)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十四条 凡具备开办有线电视台条件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建台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局初审,然后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