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使广大观众能够满意地收看好电视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用电缆或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分如下三类:
(一)有线电视台: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二)有线电视站: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系统。
(三)共用天线: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颁发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保护,有线电视设备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和规划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及有线电视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设计、安装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呼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设计、安装等施工业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证施工。
原已在工商部门领取此项目营业执照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承担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属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一定数量熟练掌握电视接收、传送技术及无线电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具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能独立承担设计、安装、调试、检验工作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