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种考试分为高、中、初三等。
第十二条 报考甲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四)报考初等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中等考试者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高等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前款(四)项规定的学历限制和(五)项规定的年龄限制,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甲种考试的基本形式为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第十五条 甲种考试,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笔试前一个月发布招考通知。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举行笔试。
(五)组织笔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者进行面试。
(七)综合评定面试合格者的成绩,排出录用候选人顺序,张榜公布。
第四章 乙种考试
第十六条 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专门技术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报考乙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技术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乙种考试,采取测验专业技能的形式,考察应考者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市、区、县(市)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