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1年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市府令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优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录用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处和处以下职位,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科和科以下职位,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
第四条 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分为甲种考试、乙种考试、特种考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部门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考试录用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对区、县(市)和用人单位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承办职权范围内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县(市)的考试录用工作,并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市、区、县(市)各部门须在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录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定。必要时也可临时申报。
第三章 甲种考试
第十一条 甲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行政执行类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