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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负责拟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审查并报市科委批准成立或撤消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组织协调重大技术市场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
  (五)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和指导技术市场的发展。
  (六)抓好技术市场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七)对已完成的技术合同项目,进行审查,履行批准手续,使技术出让方能按规定提取酬金,使技术受让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八)组织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九)组织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九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向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方向、业务范围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有与经营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技术服务公司须有资金十万元。
  2、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技术服务部、科研所须有资金三万元。
  3、由离退休、辞职、非在职科技人员自愿集资,共同开办的无主管部门科技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集体企业除须有上述资金外,还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资金担保。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适应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公司、科研所、服务部须有从业人员八名以上,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2、成立个体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应有一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
  (五)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主要人员,要经过市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均须根据合同的类别选择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和“技术服务合同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技术合同书,到各自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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