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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参加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我市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五条 技术市场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合资经营等。
 第六条 技术商品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委托研究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
  (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
  (三)有关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为促进科技进步、管理现代化及其它专业性技术项目所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预测和调查研究。
  (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法律保证书的个人成果。
  (五)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技术市场的形式有: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举办全市性或跨区域性的技术交易会应提前向科委申请,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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