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股票管理办法

  (一)宣传贯彻有关股票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股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股票的发行、转让,管理股票发行、转让市场。
  (四)监督检查股票发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股票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筹资金,按所筹资金的2%至5%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或交易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5%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支取股息、红利,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2%至5%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哈尔滨市行政管理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1月15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6年9月28日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企业向内部和社会集资管理办法》和1988年7月27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有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股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