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股票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管理,保护发行人和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和转让股票,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要坚持统一审批、集中管理、自愿认购、公平交易的原则。
股票发行人、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在市辖区内的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由市人民银行审批。在县(市)的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金额在50万和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人民银行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股票发行企业,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交纳注册费。
第六条 企业发行股票,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筹建股份制企业时,发行人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
第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书。
(二)体制改革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试行股份制的文件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组建股份制企业的文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行章程和说明书。
(五)经有关部门、单位审定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信誉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书、认股验资证明。
(六)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发行股票章程的内容,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额、股份数、股票种类、股东权益、发行方式、认购范围、发行起止日期和有关事项。
发行股票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发展前景和发行预测等。
第九条 股票票面应标明“股票”字样,载明企业名称、股份总额和每股金额、股票面额、股票编号、发行日期、发行企业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批准机关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