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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保证在职承包人员的工资和在工资调整、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与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在职承包人员凡符合条件向原企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职数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职承包人员年龄较大,本人提出离退休申请的,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二至三年办理其离退休手续。
  第九条 小型、乡镇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和聘用标准,参照在职承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其聘用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调离、辞职、停薪留职承包小型、乡镇企业。
  (一)调离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调入单位应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原工资级别和浮动工资。工资数额,由双方商定。调入单位没有住房,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住房。但分得住房后,原住房应及时交回。
  (二)辞职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不同意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裁定。
  辞职人员,到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
  辞职人员,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住房,但在新单位分得住房后,应将原住房及时交回。
  (三)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不同意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裁定。
  停薪留职人员,留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企业工作。
  停薪留职人员,在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企业保留其编制,工资总额不变。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原企业缴纳养老金和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应种植积极支持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活动。业余时间兼职的,收入归己;利用工作时间或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应经企业同意,并按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
  不宜个人兼职的,经企业批准,可以科室(车间)集体兼职,其收入按合同规定分配。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期间,因工发生伤、残、病、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交付医疗、丧葬和抚葬和抚恤等费用。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中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可受聘从事各种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归己。原离退休金照发。在受聘期间,因工致伤、残、病、亡的人身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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