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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文件
 (黑计经干字〔1988〕92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在中型企业
         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所属经委(计经委、计委),省直厅(局)、总公司,各大中型企业:
  《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
           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批准
        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发布)

  第一条 为发挥大中型企业科技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大中型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委(计经委、计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地、市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型企业、企业群体、企业集团包厂、包乡、包县。承包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在合理组织技术力量完成生产、科研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组织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小型、乡镇企业(以下简称在职承包),开展各种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职承包,可以实行科室(车间)集体承包,科技人员轮换的办法。选定承包人员,要坚持自愿报名、企业选派、用人单位同意的办法。承包的具体内容由三方商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的时间为二至三年。
  企业选派的承包人员,必须有能力、懂技术,胜任工作。承包人员不胜任的,由选派企业负责及时调换。
  第六条 在职承包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依法享有应有的职权。
  第七条 派人单位和承包人员在完成承包利润指标后,可根据合同规定从创收部分提成,派人单位所得,不低于创收总额的百分之十,派人单位所得由单位按5∶3∶2的比例(5归个人,3用于集体福利,2作为承包基金)分成,保证派人单位、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员三方都受益。承包人员的收入不封顶,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包人员未完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的,大中型企业和承包人员应按承包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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