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的实验动物工作还比较落后,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加以协调和管理,很不适应日益发展的科学需要。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规定加以协调,因而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影响了我省实验动物的质量提高。为了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科委组织起草这个《规定》。本《规定》的制定,将进一步促进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迈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感到,实验动物有各类、各系、各级之分,实验目的也各不相同,就全省而言,只能实行宏观管理,不可能替代各系统、各单位的具体要求。对那些必须加强管理的工作,《规定》中已明确提出,涉及一些比较具体的要求则准备通过实施细则来提出。这样可以使《规定》具有相对稳定性。
本《规定》要求,参照标准申请颁发合格证书是这项工作的中心任务。合格证分三大类,即“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合格证”、“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为了便于管理和促使实验动物机构不断努力提高水平,按实验动物机构的规模、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动物的品种及总饲养量,分四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等级的机构标准。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标准申请相应的等级,今后条件改善后亦可申请更高一级的认可合格证。“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准备分为四级,即高、中、初和实习级。根据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标准,有关单位可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验动物质量,而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及设施则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先决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认可合格证制度可分为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请颁发“实验动物机构认可合格证”和“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证”,第二阶段颁发“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标准,省科委准备组织力量抓紧制定,从一九八八年下半年起分批发布。实施细则是《规定》实施时的补充说明,制定的原则要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标准是《规定》实施的技术要求,根据“急需并且条件已成熟的先制定的原则,逐个制定,逐渐形成完整的标准系列。
考虑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以便科研论文、检测结果和生物制品能被省外和国外接受,标准不能定得太低,可分阶段逐步达到各项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由实施细则说明。
《规定》第十条确定“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就是允许一个单位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分项达到标准,分项领取合格证。因此,各单位可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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