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引入和输出,除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还应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证明和记录。
第九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由其单位技术部门领导,机构内部的总体管理、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规程、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第十一条 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各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凡不按本规定所做的实验及发表的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者,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研究项目继续拨款,对其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药品、生物制品或其它产品均属不合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科委及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吊销其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发生疫情不报,或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实验动物科学是一门新的综合性科学,它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并与生命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科学研究、生物制剂、安全评价等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实验动物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实验动物科技与相关的技术是衡量现代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门科学不快快发展起来,很难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