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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农发〔1988〕141号)


             黑龙江省科学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批准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批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犬、猫、鸡、猪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它动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组织实施。省科委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合理布局,其空间组合、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均应符合科学要求,逐步达到标准化、系列化。
  第六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设备,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成形、包装、运送、灭菌与保存,应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方法应与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相符合。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安全评价和药品检定或制作生物制品等单位,也应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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