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
  一、使用无偿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可根据被核定的决算报告,将结余经费的50%作为技术性纯收入;另30%留给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上缴计划下达部门;
  二、因承担单位过失,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经费无偿使用的,应将未用经费上缴计划下达部门。经费有偿使用的,应按合同要求,如数向计划下达部门偿还经费。发生上述情况时,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计划下达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与处理意见,并按财政部门规定报决算(附因试验需要而购置的物资明细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经费和物资。在未被批准前,一律不允许挪用经费与剩余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 要把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科技统计机构的正常统计序列。各类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效益情况等,由承担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报告后,再由它们负责汇总,并报省科委备案。
  科技计划统计指标的确定和要求,由省科委汇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财政、审计、银行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违反财经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依据专项技术合同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被鉴定或验收后,可申报科技成果。成果的申报、评审等,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按期或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取得科技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工作者,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其业绩载入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合同,无故拖延实施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下达部门不予验收。情况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以至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