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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凡回收的经费,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为计划下达部门的科技发展基金,周转使用,不冲抵本年度应拨的科技经费或科技事业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经费要列入现有的银行机制加强管理。由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银行办理科技经费的具体拨放与回收业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经费原则上均按委托贷款手续办理。属于无偿拨款的部分,在下达计划时应予以注明。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下达计划部门应通知银行将无偿使用的经费予以核销,未经核销的贷款部分由用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偿还。
  第二十七条 科技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凡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在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详报经费预算和器材、物资计划,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所需的经费数额;
  二、经费预算经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和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终审同意后写入合同;
  三、跨年度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科研周期、经费预算、试验研究的规模和总投资,一次签定合同,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分期拨款,一般不再逐年报批或进行论证;
  四、科技项目在按合同进行试验过程中,确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进度,出现经费不足时,可按项目申报程序请求增拨经费: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要追究责任,不再增拨经费;
  五、各用款单位每年应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经费决算表和需结转并增拨经费的预算表按程序上报;
  六、科技项目完成(或中止)后三个月内,用款单位需向科技计划下达部门提交总决算报告。凡科技项目完成后不提交决算报告的,不能予以鉴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一、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设立专帐,项目的各种开支要在帐目中详细列支,以便于核算;
  二、拨给承担单位的科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掌握使用,他人不得任意干涉;
  三、科技经费严禁滞用、挪用和截留。科技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时间的要求进行,从经费拨出之日起,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开展研究活动的,按自行撤项处理。由银行追回经费,计划下达部门另行安排,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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