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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第十条 科技计划要分层次编制。对全省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可列入省科技计划;对各部门、各地区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分别列入各部门、各地区的科技计划。
  各类科技计划要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要实行招标。要鼓励科研机构与生产单位的联合投标(招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新上的科技项目,均需填写《申请报告》(或《投票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报。中国科学院在我省的科研机构和民办科研机构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审批前查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由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及有权威的科技咨询机构进行。重大科技项目除技术专家外,还要请有关经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均需作出论证意见,履行签字手续,并负有技术责任和保密责任。论证结论意见是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前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计划下达部门、主持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责任。专项合同具有法律效用,参加签订合同的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合同文本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采取匹配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来源和额度落实情况要写入合同;所需外汇的科技计划项目,其来源和额度也需一并写入专项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组织实施、成果验收等,都要按专项设立技术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重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达时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科委侧重于宏观管理,并重点抓若干个影响全省的、关键性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和需要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协作的或综合性的科技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委托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调整,包括项目的中止、撤销、内容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等,均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是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条件。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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