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计发〔1988〕2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省属科研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你们。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是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保证省科技发展规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所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本办法中提出的原则,也适用于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指导性计划等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它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纲要,做好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和省核定的科技投入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发展行业与领域,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与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应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它应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
1、为改造传统产业服务。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系统配套的科技开发能力,为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更新换代的新产品,解决提高质量的关键技术,以提高工农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为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服务,发展适合我省资源特点的新技术,为综合利用开辟新的道路。大力开发和推广适用配套技术,武装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