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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9、个人行李物品要严格保管,加锁,发现可疑情况,应进行检查;
  10、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和任何外国机构和个人发生关系。如需会见老朋友,找亲人,事先应请示代表团、组领导;
  11、发扬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督促,相互之间有意见,不要在国外议论和争吵;
  12、遇有大型活动,尊重带队人的意见,听从集体安排,不随意行动;
  13、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14、应向对方介绍我对外一般不接受礼品的规定,收下的礼品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回国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15、严格执行外事经费开支制度,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挪用公款;
  16、不准随意增加访问国家和地区,不能绕道旅行和游览;

十、临时出国人员国外经费开支规定


  出国人员应配备两人负责(一人管帐,一人管钱)。代表团、组长要对国外支出负责。一般情况下集中管理,如分散活动,亦可分别保管一定数量的现钞,但手续要清楚。每次开支都要有票据,或由经办人合开的证明,由团、组长签字,每项开支都要登记,手续要清楚,完备。
  在国外的生活费要按规定标准开支,生活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房费、伙食费、交通费、小费、个人生活零用费,以及其他公杂费。上述范围以外的费用,一律不得开支。

十一、回国后的工作


  回国后应做如下事项:
  1、收护照交省外办专家领事外;
  2、代表团、组负责财务同志到省外汇局领取“国外费用开支明细日记帐”和“出国决算表”按表中所列的项目逐项填写,同时将发票(无发票的证明条)用十六开纸按时间顺序粘贴,代表团组负责财务同志和团长签字后,填写单据封面,经主办人逐项审查,领导签字后,到省外汇管理局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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