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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八)对外科技交流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所用,各单位应重视这一工作。每项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结束后,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督促主办单位将交流中收集到的样机、样品和技术资料及时向省内有关人员和单位介绍与推广。并将推广应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效果的情况,及时报省科委科技外事处,以便编入对外科技交流效果汇编。在对外科技交流中获得具有重大意义的效果或在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国家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出 国 须 知

一、护照


  出国人员应在动身前三十五天,携带出国任务批件、申请护照卡片及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小二寸、平光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三张到省外办专家领事处办理护照。拿到护照后,应核查姓名、出生年月、地点是否填写正确,并在签字栏上签名。

二、签证


  出国前必须办妥我国的出境签证。所去国家的入境及出境签证。办理签证的具体地点及有关事项需在办理护照时询问清楚。

三、机票


  出国团、组必须在动身前两天持全体人员有效签证、护照到民航局购买机票,拿到机票后应检查机票填写的飞机班次、日期、途经城市和到达城市是否正确,座位是否确认(即机票上是否有“OK”字样。

四、置装


  出国人员所需服装应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按有关规定购置出国用服装应清洁、整齐、挺直。

五、出国费用


  在动身前五天,由出国团、组负责财务的同志携带经核批后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空白支票、出国任务批件(或护照)和经省外汇管理局签字的出国申请报告影印件,到省外汇管理局购买外汇。
  出国代表团、组,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出国在三十天以内的,每人发给三十美元;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一美元用于洗衣、理发等开支。在有临时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用人民币按以下标准换一次自由外汇;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长的人员一百美元;正副司局以及相当于正副司局级的人员七十美元;其它人员五十美元。个人按规定兑换的外汇,由组团单位统一解决,按兑换时的外汇牌价进行结算、在出国前将人民币交组团单位财务部门。

六、购买小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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