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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4、在我省举办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上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或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内,但会议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有一定特殊意义的;
  5、以国家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
  6、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签订;
  7、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展览会。
  (二)下列事项由省科委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再呈送国家科委审批。
  1、商谈省州政府间,及其所属部门间的多边和双边科技交流合作协定和年度执行计划;
  2、以国家委员或团体委员身份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
  3、在我省举办外宾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会议与专业会议,或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展览会;
  4、出国举办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会。
  (三)未列入上述两项的出国和来省项目均由各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赴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组由省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
  (五)赴港澳地区的代表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出访内容分别报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港澳工委审批。

三、申报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的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各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十月底前将本系统下半年对外科技交流项目报送省科委进行综合平衡。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汇总表及各项的详细表格。省科委根据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各单位的资金和对外渠道的落实情况,编制全省对外科技交流年度计划,并与省财政厅协商,落实外汇指标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科委和国务院审批。
  (二)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优先考虑政府间,部门或省州间的科技合作协定项目。
  (三)邀请来省项目。要求、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请示应包括来省目的,活动内容、专家简历和主要学术成就以及活动经费处理意见等。附有详细接待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送省科委外事处审批。
  (四)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圆满实现;未列入计划的临时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项目的执行

  (一)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五十五天,按黑政发〔1985〕94号文件的出国审查内容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出国人员审查表、国外邀请电和出国活动计划,先送省科委审核及办理必要的手续后,由省科委统一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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