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外字〔1986〕183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
           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政发〔1985〕94号文件,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科委归口审批范围:


  省直和各地、市、县及中央在我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执行的下列项目均由省科委管理:
  (一)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和合作研究;
  (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专业会议或参观科技博览会、科技展览会;
  (三)通过政府部门或民间渠道出国研修进修和留学;
  (四)出国商谈和签定省级政府间或部门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五)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技术座谈会或技术培训班;
  (六)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专款安排的出国留学、进修及邀请国外专家来省工作;
  (七)省组团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的科技工作者、进修人员和留学生;
  (八)加入国际科技学术组织;
  (九)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省进行上述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省科委报省政府初审,送国家科委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1、副省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出国;
  2、邀请国外副部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来省;
  3、出席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大会或非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问题和制定国际公约的科技会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