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省级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过程中,遇有涉及政治性的重大政策性的问题时,主办部门需及时通过省科委请示国家科委和外交部以便妥善处理。
3、跨部门的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应由省科委与有关部门商后,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各参加部门要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认真执行本部门负责的项目,并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告牵头部门和省科委。
4、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联合委员会的中方主席或参加会唔的中方团长,其级别应与对方大致相应,礼宾规格要适当,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5、对于正在执行中的科技合作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应将进展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科委。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在两个月内向各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
八、保密和成果
1、凡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需要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均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2、在执行科技合作项目过程中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应坚持与对方分享的原则;由我方的贡献而取得的成果,我方应坚持有发明权,同时应争取共同申请专利权。
3、应将有关专利和许可证贸易等条款写入有关合作文本。文本签字前,应征求省或国家专利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各执行单位对官方科技合作项目要建立技术档案制度。凡通过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及时组织人员翻译整理,在不违背所承担的义务条件下,加强国内交流。
5、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本部门所承担官方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应采取措施,鼓励执行单位做好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应用工作。
6、科技合作成果的发表,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成果的宣传报导要实事求是。稿件发表前,要经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的指导须经省科委报请国家科委同意。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